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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药品批发委托储存新规:受托仓 15000㎡与中心仓 10000㎡

管理员 · 2026-10-29 11:40 · 11 次浏览 · 约 1 分钟

政策依据

江苏省药监局2025年12月修订《江苏省药品经营(批发)许可管理办法(试行)》《江苏省药品经营(批发)许可现场检查细则》《江苏省药品委托储存评估指南》,统一受托储存仓库标准。

官方指标(2025年12月修订)

  • 受托方应有与药品经营规模和受托储存药品相适应的药品仓库:面积一般不少于 15000 平方米、层高(每层净高)不低于 4.5 米,或仓库总容积一般不少于 67500 立方米。
  • 企业在同一设区市内不同地址设置仓库的,仓库面积或容积可以累计计算;但中心仓库面积应不少于 10000 平方米(应为同一平面连续面积或同一建筑物连续楼层),或仓库总容积不少于 45000 立方米,层高均不低于 4.5 米。
  • 受托方药品仓库应配备温湿度自动调控、自动监测设备。

历史沿革

  • 2017年修订的《江苏省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细则(暂行)》:仓库应具有实现药品入库、传送、分检、上架、出库等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,鼓励面积不少于 3000 平方米,仓库净高不少于 4.5 米。
  • 中药材、中药饮片:申请经营的须另增独立库房,面积不得少于 500 平方米。

企业准备

江苏企业从事委托储存或自建批发仓,先核对 15000 平方米(或 67500 立方米)与 4.5 米层高门槛;同一设区市多仓可累计面积,但中心仓须满足 10000 平方米连续面积要求。

官方出处

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《江苏省药品经营(批发)许可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
《江苏省药品经营(批发)许可管理办法(试行)》等修订条款

关于修订江苏省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细则(暂行)的通知

本文为平台原创整理,具体以江苏省药监局文件原文为准。

法规与许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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