质量保证协议七大要点:缺一项就算不合规协议
管理员 · 2026-10-23 19:42 · 18 次浏览 · 约 2 分钟
质量保证协议不是采购合同的附件摆设。GSP第六十五条把它的必备内容写成了清单,少一项,协议就不完整;过了有效期,等于没有协议。它的作用只有一个:出问题时能说清责任在谁。
七项法定内容,一项都不能少
- 明确双方质量责任:供货方对出厂质量负责,采购方对入库后的储存养护负责,运输环节由谁承担要写清,质量问题的划分与赔偿机制要有;
- 供货单位提供符合规定的资料,并对其真实性、有效性负责,资料变更应及时通知采购方;
- 供货单位按国家规定开具发票,发票与随货同行单、采购记录保持一致;
- 药品质量符合药品标准等有关要求,每批附出厂检验报告;
- 包装、标签、说明书符合有关规定,内容与注册批准一致,特殊管理药品有相应标识;
- 药品运输的质量保证及责任:明确常温、阴凉、冷藏条件,冷链的温度监控要求与到货温度验证程序;
- 协议的有效期限:到期前续签,过期即失效。
签在什么时候
首次与供货单位发生业务关系时签订,与首营企业审核同步推进。不能先采购后补签,也不宜用一份多年前的通用模板覆盖所有品种——运输方式、温控条件不同的品种,条款本来就该不同。到期前没有续签,检查时按"未签订"处理的并不少见。
落地清单
- 建立协议台账,登记供应商名称、签订日、到期日、经办人;
- 设到期预警,提前一到两个月启动续签;
- 协议与首营档案同柜存放或放在同一电子目录,便于调阅;
- 供应商名称、地址、经营范围变更时同步重签;
- 每年抽查一次,重点看冷链品种的运输条款。
检查会看什么
检查员一般抽几家供应商,把协议、首营资料、随货同行单、发票摆在一起对:协议有没有双方盖章,七项内容是否齐全,有效期是否覆盖交易日期,运输条款与实际运输方式是否对得上。最常见的缺陷是未签订、缺项、过期、未写运输质量责任、未盖双方公章。
常见误区
把质量保证协议当成采购部的事,质管只负责盖章;协议签了但内容照抄模板,与本企业实际经营的品种毫不相干;只关注首次签订,忽略年度回顾,供应商已经换了经营方式却还用旧协议。
参考
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》第六十五条及首营审核相关条款。协议模板的具体表述,按企业实际和当地监管要求调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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