四川药品批发检查细则:分区仓库标准 4000㎡起,跨市设库 1500㎡
管理员 · 2026-10-29 11:40 · 11 次浏览 · 约 2 分钟
政策依据
四川省药监局2023年12月发布《药品批发企业检查细则》,2025年1月与重庆联合印发《药品第三方现代物流指导意见》,另有多项配套通知明确跨市设库、增加仓库地址与面积计算规则。
批发企业仓库面积(2023年检查细则)
- 一类地区(成都市):仓库面积不少于 4000 平方米,或总容积不少于 12000 立方米。
- 二类地区:不少于 3000 平方米,或总容积不少于 9000 立方米。
- 除成都市外其他市(州)所辖区(含西昌市):不少于 2500 平方米,或总容积不少于 7500 立方米。
第三方现代物流仓库(2025年联合指导意见)
- 二类地区:仓库不少于 15000 平方米或 90000 立方米;整件区托盘货位不少于 6500 个;零货区货位不得低于 2500 个。
- 三类地区:仓库不少于 10000 平方米或 60000 立方米;整件区托盘货位与零货区货位另行规定。
跨市设库与增仓
- 药品第三方物流企业和零售连锁总部可跨市(州)设置库房:第三方物流异地库房建筑面积不少于 1500 平方米,零售连锁总部异地库房不少于 1000 平方米。
- 增加仓库地址:批发企业原则上仓库总数省内不得超过 2 个;符合第三方物流条件并领取新版许可证的,可申请省内增加不超过 5 个仓库地址。
面积计算口径(2025年2月通知)
- 仓库面积以房屋产权证书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有关部门证明文件载明的建筑面积计算(不含非药品区)。
- 立体库或高架库可按每 4 米高度折算为 1 层计算平面面积;仓库容积按建筑面积乘以高度计算。
企业准备
四川企业先按所在地区核对批发或第三方物流面积门槛;跨市(州)设库、异地仓按 1500 平方米起步准备;拟增加仓库地址的,注意省内总数限制。
官方出处
本文为平台原创整理,具体以四川省药监局文件原文为准。
评论 (0)
暂无评论,来抢沙发~