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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西药品现代物流基本要求:按区域分档 3000/2000/1000㎡

管理员 · 2026-10-29 11:40 · 12 次浏览 · 约 1 分钟

政策依据

山西省药监局2025年发布地方标准《药品现代物流基本要求》(DB14/T 1957—2025),按区域差异化设定仓储面积门槛;此前2019年发布《药品委托储存配送服务机构基本要求》(DB14/T 1956—2019),对受托储运机构提出更高标准。

官方指标(DB14/T 1957—2025)

  • 企业仓库位于太原市六城区(包括综改区)的,药品仓储使用面积应不少于 3000 平方米。
  • 位于太原市之外的其他地级市主城区企业仓库,药品仓储使用面积应不少于 2000 平方米。
  • 位于其他县(区、市)企业仓库,药品仓储使用面积应不少于 1000 平方米。
  • 药品储存仓库不得在地下(含半地下)设置。

委托储运标准(DB14/T 1956—2019)

  • 企业仓储面积不少于 10000 平方米,其中阴凉库面积不少于 5000 平方米。
  • 配备 2 个以上独立冷库,冷库总容积不少于 500 立方米,并设有缓冲库(区),实现冷库与冷藏车无缝对接。

其他专门要求(2024年7月通告)

  • 开办仅经营中药饮片的药品批发企业,仓库总面积不少于 1000 平方米。
  • 开办仅经营药品类体外诊断试剂的药品批发企业,仓库面积不少于 300 平方米,其中冷库容积不少于 30 立方米。

企业准备

按仓库所在区域对照差异化面积门槛;开展受托储运业务的,按 10000 平方米与冷库 500 立方米标准核查;单营中药饮片或体外诊断试剂的,按对应专用标准准备。

官方出处

药品现代物流基本要求 DB14/T 1957—2025(山西省药监局)

药品委托储存配送服务机构基本要求 DB14/T 1956—2019(山西省市场监管局)

山西省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经营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告(征求意见)

本文为平台原创整理,具体以山西省药监局标准原文为准。

法规与许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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